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恒华国际1栋18*******。
现查明:唐**于2025年6月14日凌晨,酒后在天之道足浴中心,因对王虹力服务项目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唐**就踢了王虹力小腹一脚,后王虹力报警,随后双方被带到鼎城区玉霞派出所,唐**到派出所后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且辱骂民辅警,公安机关就叫来了唐**母亲对其劝说,唐**见自己母亲过来后,情绪更加激动,随后就踢了辅警刘树潘裆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人供述,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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