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董)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株洲市芦淞区城管局×××中队成员韩**在中午饮酒后,于下午16时许与城管局同事来到株洲市芦淞区××××街道××菜市场张贴宣传资料,发现水果摊贩尹×彩有占道经营的情况,现场多名城管队员进行劝阻,在此过程中韩**与尹×彩发生口角。见尹×彩未予以配合,韩**用腿踹了尹×彩一下,随后手持水果摊上的西瓜刀柄,做出挑衅尹×彩让其用刀来捅自己的动作,尹×彩未予理睬,韩**又用右手打了尹×彩左脸一个耳光,尹×彩被打耳光后用手抓住韩**的脖子推开,然后用右手还了韩**一个耳光。韩**被还耳光后,对着尹×彩下肢又踹了两脚,接着使用西瓜刀对着尹×彩砍了一下,导致尹×彩右后肩被砍出约3cm左右的口子。此时双方被城管队员和周围群众劝开后韩**再次用手打了尹×彩一个耳光,尹×彩被打后还了韩**一耳光,随后双方又再次被城管队员和周围群众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对违法人表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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