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八)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八宝*******,现住八宝镇中和村13*******。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谢X生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从事犯罪活动资金洗钱活动,为谋取私利,仍然在XX市XX镇邮政储蓄银行将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资金洗钱,谢X生名下涉案邮政银行卡(卡号:622XXXXXXXXXX8732)进账10000元,并在当天取现,非法获利16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证人证言、银行卡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壹仟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66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