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74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多次独自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xx大学附近,以“手机、钱包丢失,需要借钱打车回家”为由,搭讪独行的女大学生,获取其信任后,利用受害人的同情心理,骗取他人财物,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xx大学东门附近,以该种方式诈骗受害人伍某某500元现金;2025年5月20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xx大学北门xx路附近,以该种方式诈骗受害人谷某500元现金;2025年5月20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在xx大学北门xx路附近,以该种方式诈骗受害人王某某300元现金。另查明:现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将其违法所得悉数退还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退赃退赔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