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决字[2025]第09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
  现查明:隆回县六都寨镇张家铺村的刘×检与周×孝、周×红、周×勋等人因房屋修建、土地归属等问题发生纠纷,刘×检心生不满,为发泄怨气,2025年1月26日上午9时,刘×检使用锄头、铲子等工具将泥巴、碎石铲至周×孝等人屋前的马路上,将道路堵住影响他人出行;2025年6月14日早上6时,刘×检不听劝告,再次使用锄头、铁铲等工具将自己自留地上的石头、泥巴铲到马路上,影响他人出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刘**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刘**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