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乌)决字[2025]第0414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乌石*******。
  现查明:2021年12月底至2024年3月份期间,赵××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湘潭县乌石镇××××村××组的家中通过微信接受不特定人员地下六合彩投注,赵××负责坐庄买码写单,由其微信好友“蒙” (未查明身份)负责提供开奖号码,后由赵××负责结算。 经查明:赵××在此期间共计接收参赌人员王××、周××、周××地下六合彩投注约16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5年4月3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赵××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流水明细、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赵**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因赵**被处罚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折抵,故本次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