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曾X文从家中床上醒来后烟瘾犯了,于是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桃花坪街道磨石村烤烟房,从烤烟房内偷走了两捆烤干的烟叶,价值几十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相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嫌疑人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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