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1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20时许,违法人员谭XX跟战友邓XX在下湄桥XX吃完饭, 坐着邓XX骑的电动车回家,路经郴州市北湖区XXXX路XX广场的时候,林XX开着小车在后面就一直在鸣笛,邓XX就一直挡在对方前面,于是对方就从右边超车过,后邓XX与谭XX两人就骑着电动车追上林XX的小车,并挡在林XX的车前方,说林XX的车压了邓XX的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谭XX动手打了林XX。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