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现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0时许,田**驾车欲从天瑞公馆小区地下停车场驶出,因小区保安未按要求值守在保安室,致田**多次按压车辆喇叭示意后,车库道闸一直无人操作抬起,田**下车赶到到保安室查看情况,见到保安文进秋从保安室外走来,且因田**曾与保安文进秋存在矛盾,田**误认保安文进秋故意针对自己,田**便用手指指着文进秋辱骂,文进秋老婆蔡小兰看到这一情况后上前将田**手指扒开,田**遂即认为蔡小兰先动手,并用手掌击打蔡小兰后脑勺和脸部,田**老公侯远龙上前拉架,双发发生拉扯,在此过程中田**再次掌击蔡小兰后脑勺一次。事后,经医院检查,蔡小兰头皮血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