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祖师*******,现住湖南省溆浦县祖师*******。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李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家厕所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6月13日, 李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家园附近被民警查获。经对李xx的尿液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阴性结果。2025年6月13日,李xx的毛发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x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另查明, 2024年5月,李xx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