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花)决字[2025]第010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1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怀化市中方县××镇火马塘村××酒店法人杨×文未按要求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