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江永县潇浦镇永新*******。
  现查明:2025年03月份左右,莫x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黄x的住宿信息,并通过微信将黄x的住宿信息发给卢x,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材料,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