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50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作为“××商务”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造成未成年女孩在酒店住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住宿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