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31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北湖区五矿青园小*******。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上午11时许,郴州市北湖区××小区一期多名业主不交停车费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南岭大道进出口道闸处,后该小区30多名小区业主陆续聚集出入口,导致××小区道路无法正常通行。2025年06月09日上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肖××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在明知该小区新老物业交替就停车费问题还未协商一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由原物业公司××物业暂时恢复临时停车收费,且收费价格合理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肖××仍在现场指挥小区多名业主和一名专业拆道闸的人士朱×一起将两根道闸杆拆除抬至小区1、2栋中间负二楼停车场内,后肖××现场通过微信支付300元道闸拆除费用给朱×。2025年6月10日,涌泉街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开会,要求将被拆除的道闸恢复原状,业主拒不恢复,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收取停车费用,致使××物业公司损失约几千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