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违法行为人罗**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便利店,在店内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趁受害人李××不注意,从其收银柜内盗得现金150元。2025年06月14日,罗**被民警抓获,经询问,罗**对盗窃现金一事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罗**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另查明,2024年,违法行为人罗**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辩解、视频监控、对案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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