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株洲市天元区汇金xxx超市内将两桶价值150元的菜籽油盗走,并将油存放家中;2025年6月5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株洲市天元区汇金xx店内将一个价值999元绿色华为音响盗走,并将其转卖1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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