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雍翠盈峰5栋1单*******。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4时许,民警接到反诈中心预警人员线索,×浩,男,民警发现其有用手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随即将违法行为人×浩口头传唤至邵阳市大祥分局执法办案区,经民警调查,×浩陈述其于2025年5月13日、6月3日、6月7日、6月8日、6月13日在××小区家中使用手机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一共充值37001元全部用于在“星球娱乐”网络平台上进行“老虎机”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手机转账记录、网络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