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港)决字[2025]第09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乌嘴乡群峰村*******,现住长沙市泰和医院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5时许,陈×为寻求刺激,在长沙市开福区××××,使用手机秘密摄录被侵害人周××裙底。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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