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长沙理工大学金盆*******。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邓×为寻求刺激,在长沙×××××××校区××教学楼×楼女厕所对受害人刘××实施偷拍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3日14时20分析,违法行为人邓×为满足淫欲,再次到长沙×××××××校区××教学楼×楼女厕所对受害人贺××实施偷拍的违法行为。民警通过手机信息提取违法行为人邓×存有多张在女厕所偷拍的照片,经核查受害者不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手机提取照片、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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