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建设*******,法定代表人:谭***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0时许,我局民警在对湘潭市雨湖区XX大厦7楼XX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XX酒店存在未成年人入住未如实登记的情况。经查,2025年6月9日15时43分,李某某一个人登记入住XX酒店XX号房间,当日17时许,一未成年人方某某入住该房间;XX酒店前台对未成年人方某某未进行实名登记,并且未将方某某入住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付某某的陈述、现场检查照片、开房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