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Z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02月25日11时许,在娄底市XX医院发现一缅甸籍外国人ZX ZX LX 青X,后经核实发现ZX ZX LX 青X系2025年2月初为相亲从缅甸佤邦南邓市经云南XX口岸附近的小道偷渡至中国,后乘坐便车前往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其朋友“安X”的家中居住至今。现经缅甸大使馆核实,确认ZX ZX LX 青X系在缅甸居住过的缅甸籍公民,现已决定对其遣送回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ZI***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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