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菁)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菁华*******。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曾**与朱红波、李小军等人在宁乡市菁华铺乡傅家塘村罗家冲组胡海波家中一楼堂屋内以麻将牌“扳坨子”的方式进行100元起注的赌博活动,输了24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朱红波、曾**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