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57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3时许,姜*乘坐航班号为ZH9674次航班从哈尔滨前往广州,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备降长沙,在该次航班上,姜*多次与其老公王新鹏争吵,情绪激动,不配合航班上的安全员和乘务员,并推搡航班上的安全员和乘务员,造成航班上大量旅客围观,秩序混乱。
  以上事实有航班机组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姜*询问笔录、姜*登机牌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航班机组工作人员自述事情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