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无固定住所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光大厦2楼×××网咖趁被害人付××熟睡之际,将付××放在72号机沙发座位上的一台粉白色荣耀50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嫌疑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付××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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