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姜xxx在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期xx超市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银灰色台铃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姜**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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