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凌晨3点钟,张**在前往探望正在住院的曹霞,随后和曹霞一起在永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13楼48床的病房内一起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的询问笔录,尿检报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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