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决字[2025]第079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洞庭*******,现住湘阴县文星镇东达*******。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至06月12日,刘XX先后多次在湘阴县文星镇XXX杨XX经营的麻将馆为蒋X、李XX、唐XX、彭XX、胡XX等人进行“斗宝宝” 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如代收赌博抽头渔利的“水钱”、安排香烟和食品饮料、散场关门等。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