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界)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台源*******,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
  现查明:202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违法行为人彭X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新城一酒店公寓的房间内,与朋友“杨杨”、“小雷”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毛发检测结论、现场尿液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