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海)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祝**在位于益阳大道电视台门口的交警执法活动中因为无证驾驶被交警依法查处后,对抗执法。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报警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祝**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祝**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