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决字[2025]第079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湘阴县静河乡青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肖X伙同蒋X、甘X先后多次在湘阴县文星镇XXX与唐XX、丰X、吴X等人进行“斗宝宝”的赌博活动,单注金额100元起。2025年06月12日23时许, 肖X在该处参与 “斗宝宝”赌博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