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3时许的样子,违法行为人汤X乘坐爱人彭X驾驶的电动车来怀化市鹤城区XX市场第X通道路口粉店消费,因汤X的爱人彭X将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XXXX店门前路边,XXXX店老板郑X光要求彭X将电动车移开,双方因停车问题引发口角,违法行为人汤X在粉店门口听到郑X光辱骂老婆彭X,从路口粉店冲过来,采取掐脖子、推搡、拳头殴打和脚踹的方式对郑X光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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