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舒溶*******,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0时,邓X阳等人酒后和梁X、罗X平、向X、罗X飞、王锦铭、“黄毛” 等人到溆浦县XX镇XX酒店705房间找舒X还钱过程中发生争吵,舒X将欠款还给邓X阳,并询问其住宿的房间号。邓X阳认为舒X将对其实施报复,便联系向X杰等人过来帮忙。随后罗X平伙同邓X阳、向X杰、梁X、贺X勇、罗X飞、肖X智、向X、“黄毛”(在逃)等人一起到XX酒店705房间, 在房间内向X杰拿出尼泊尔军刀,指着舒X等人,邓X阳、梁X、向X杰、贺X勇、罗X平、罗X飞、肖X智、向小于、“黄毛”等人对舒X和向X轩进行殴打,致使舒X头部右侧颧弓骨折,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向X轩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罗X平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及笔录、伤情照片、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罗**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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