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098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大市乡敖山*******,现住耒阳市大市乡敖山*******。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违法人员刘x华作为xx市xx所垃圾车司机,将其所开的xx车停放在xx市xx府x区的马路边,后其将自己的小车开来,从小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水管和尿素桶,刘x华将水管一侧连接在垃圾车的油箱内,另一侧连在尿素桶里,总共抽取了20升左右垃圾车油箱内的柴油,后将柴油运到乡下添加到渣土铲车的油箱内,用于其修建自家自建房施工使用,其将盗取到的20升左右的柴油全部用完,后将单位领导肖x知晓,劝告刘x华来到xx派出所主动说明盗取柴油的情况,刘x华到案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于xxxx年x月份中旬开始,每月一次盗取单位垃圾车内的柴油,一次盗取20升左右,直到xxxx年xx月中旬,刘x华总共盗取单位垃圾车内的柴油共5次,一次20升左右,共盗取100升,刘x华盗取的柴油全部用于修建自家的自建房施工而用。经询问,刘x华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证人肖x询问笔录、违法人员刘x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