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0时50分,贾××饮酒后驾驶湘H××710小型汽车,行驶至益阳市益阳大道与白鹤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另查明:2018年3月26日和2020年11月20日,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当事人陈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