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八)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易xx与其妻子在岳阳市xxxx家园小区南门散步时,见到受害人张xx与小区业主正在吵架,随即拿起手机进行拍摄。受害人张xx发现违法行为人易xx正在用手机对其摄像后,上前用手将违法行为人易xx的手机打落,但易xx下意识用双臂将手机夹住未致手机掉落在地。随后违法行为人易xx伸出右手两次朝受害人张xx胸口和颈部中间位置用力推搡,第二次推搡致使受害人张xx往后径直倒地。后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因受害人张xx外伤诊断依据不足,故对其损伤程度不予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易**的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故属于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