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腰潞*******。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袁××与其妻子段××一同乘坐段××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村,途径潞水桥时遇到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腰潞中队民警邓×等人正在设卡执行酒驾整治任务。段××因酒后驾车心虚想躲避交警处罚,遂不服从交警指挥直接驾车冲卡,后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摔倒。袁××起身后认为其摔倒系交警拦车造成遂抢夺民警邓×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及警帽并击打了邓×胸部两拳。2025年6月13日,袁××到案后主动陈述了其阻碍执行职务一事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二、证人证言;三、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因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