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36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谢×与女友江××因情感纠纷在×××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协商过程中,谢×偷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江××的微信,向江××的微信好友邓××借款1200元,随后又将该12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用于挥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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