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上午9时许,违法人员王X来到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XX办事处XXX办公室,找XXXX反映自己安置房的问题,XX工作人员王XX进来之后就说自己还没有交物业费,因为自己安置房问题还没有解决都没有住进去,就不能算是交物业费的对象,王X感觉王XX说这句话不对,王X一时生气上头就走到王XX身边用右手打了王XX左边面部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