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2时许,邓×在××××小区×栋4单元1601室门口盗窃唐××的一个钻石牌落地电风扇、一个双喜牌铝锅和两双休闲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