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09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潘××途径郴州市北湖区××路××便利店门口,发现店主在睡觉,随即潘××到店内盗窃一包标价100元的口味王牌槟榔,以及两包售价35元一包的蓝芙蓉王牌香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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