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腰潞*******。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段××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袁××、段××前往潞水村,途径潞水桥时遇到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腰潞中队民警邓×等人正在设卡执行酒驾整治任务。段××因酒后驾车心虚想躲避交警处罚,遂不服从交警指挥直接驾车冲卡,造成警务人员周××(事业编制)右手擦伤。经交警对段××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6月13日,段××到案后主动陈述了其阻碍执行职务一事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二、证人证言;三、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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