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晚,利X在浏阳市大瑶镇XX台球室内与邱XX发生口角,后利X冲到邱XX身边,用手朝邱XX面部推了一下,将邱XX面部划伤。邱XX父亲邱XX得知后,带邱XX去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小区利X家中,准备找利X理论,并将该消息告知其妻弟黄X,黄X赶到现场,见到利X后便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利X面部受伤,随后两人打在一起,在一旁的邱XX见黄X打不赢,从路边拿了一根拖把,朝利X身上打了一棍。
  以上事实有利X的陈述与申辩;邱XX的陈述;黄X、邱XX的陈述;伤情照片;监控截图;利X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利*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