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万某酒后在岳阳楼区洛王小学旁的×××麻将馆内滋事,并动手殴打陈某、陈某某、蔡某等人。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和陈某某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鉴定文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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