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和陈X系长沙市高新区XXXX二期工地的钢筋工,要求工地项目部为工资结算单盖章未果,为泄愤和表达诉求,二人在工地东门堵门长达1小时以上,并不听从出警民警劝阻,扰乱工地正常生产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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