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违法行为人周某中为方便回家,其擅自将杨某某停放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大学南校教师公寓楼下未上锁的的电动自行车骑走,后将其停放在盛XX园14栋楼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赞中涉嫌盗窃的行为,因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