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49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20时许,刘**于新化县上梅街道北塔社区大汉龙城安置区10栋一楼的麻将馆内与前妻胡慧敏发生争吵,后刘**捡起一根不锈钢管子、摩托车头盔等物对胡慧敏进行殴打,致使受害人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