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743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朱**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xx宿舍楼下,为方便回家,将刘某伊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价值约300元。2025年6月10日, 朱**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大学x区宿舍楼下,为方便回家,将王某甜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价值约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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