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29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晚,黄X得到其外甥女邱XX被利X打了的消息后赶到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小区利X家中,见到利X后便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利X面部受伤,随后两人打在一起,在一旁的邱XX父亲邱XX见黄X打不赢,从路边拿了一根拖把,朝利X身上打了一棍。
以上事实有黄X的陈述与申辩;利X的陈述;邱XX的陈述;邱XX的证言;伤情照片;监控截图;黄X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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