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32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9时许,邓X与邓XX在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湾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邓X用手对着邓XX的头部进行了殴打。
2025年6月13日,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视频、治安调解协议书及邓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依法不予处罚。现决定对邓琼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