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葛)决字[2025]第129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违法人员郭XX受董X(在逃)委托,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XXXXX红色普通厢式货车到浏阳市荷花街道XX烟花厂,装载烟花爆竹100箱左右,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驾驶汽车将烟花从浏阳市到运输到山东潍坊。2025年6月13日,郭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郭XX的陈述与申辩;2、曾XX的陈述;3、微信截图;4、视频截图;5、归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